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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威诉刘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刘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537号原告王威,男,被告刘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与被告刘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威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威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9.00元,由原告王威承担。审 判 长  李孝刚审 判 员  王晶晶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