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威诉刘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刘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537号原告王威,男,被告刘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与被告刘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威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威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9.00元,由原告王威承担。审 判 长 李孝刚审 判 员 王晶晶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