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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娟与被告魏长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娟,魏长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王秀娟与被告魏长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227号原告:王秀娟被告:魏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娟与被告魏长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