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娟与被告魏长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娟,魏长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王秀娟与被告魏长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227号原告:王秀娟被告:魏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娟与被告魏长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