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智锋,朱木生与陈俊环,东莞市雄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莞城雄伟食品商行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智锋,朱木生,陈俊环,东莞市雄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莞城雄伟食品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杨智锋,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贵溪市,公民身份号码为×××5016。申请执行人:朱木生,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公民身份号码为×××3816。申请执行人杨智锋、朱木生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晨,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俊环,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儋州市。被执行人:东莞市雄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集群注册)。法定代表人:陈俊环。被执行人:东莞市莞城雄伟食品商行,经营场所:东莞市莞城东平街***号*楼*号。经营者:陈俊环。申请执行人杨智锋、朱木生依据已生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83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陈俊环、东莞市雄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莞城雄伟食品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俊环名下有财产位于东莞市城区,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837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炽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