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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徐德成申请执行王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成,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1386号申请执行人徐德成,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王建,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徐德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德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执行中,因执行的案件与另案系同一人被执行人,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386号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1106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3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