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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民辖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民辖5号田东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张国莲诉被告黄忠影、许桂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黄忠影为田东县人民法院在职干警,对本案不便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之一被告黄忠影为田东县人民法院在职干警,由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确实不便。为了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获得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信赖。田东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对该案的指定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本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定田阳县人民法院为原告张国莲诉被告黄忠影、许桂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辖法院;二、田东县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原告张国莲诉被告黄忠影、许桂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材料移送凌云县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 妮代理审判员 韦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梧祖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