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思伟、卞邢瑞等与上海欣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伟,卞邢瑞,王佳,上海欣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民初1794号原告王思伟,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原告卞邢瑞,女,196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佳,男,199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邬培洁,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欣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朱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慧,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强,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思伟、卞邢瑞、王佳与被告上海欣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利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思伟、卞邢瑞、王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邬培洁、被告上海欣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慧、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思伟、卞邢瑞、王佳诉称,2009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上海市宝山区顾北路XXX弄XXX号房屋,房屋总价为人民币5,022,098元,被告不得擅自变更小区平面布局,否则应当支付房价款0.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付清了房款,然而被告未通知原告交房。原告还发现被告擅自变更小区平面布局,使得小区中心地区变成围起来的荒地,该荒地上堆置了垃圾,且与原告的房屋相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交付上述房屋,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并支付变更小区平面布局的违约金5,022元。被告上海欣博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按约具备交房条件,并催告原告交房,但原告拒绝接受房屋,故不同意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原告目前也愿意向被告交房。系争小区分三期开发,有几户住宅至今未拆迁,原告只能将其围起来,并非改变小区平面布局。不同意支付变更布局的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顾北路XXX弄XXX号房屋;根据甲方暂测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总价款为5,022,098元;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六),确需变更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0.1%违约金;该房屋交付必须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经注销,甲方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甲方定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房,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房价款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约定的最后交房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合同补充条款第10条约定,履行本合同所发出的通知或其它任何书面文件的送达地点,均以本合同第一页所载明的甲方或乙方住所为准,任何一方按该地址向对方发出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的,均视为送达。原告在合同第一页所留地址为普陀区真金路XXX弄XXX号XXX室。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被告房款5,022,098元。另查明,被告于2010年12月14日取得了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其中包括了顾北路XXX弄XXX号房屋。审理中,被告提供:1、被告于2010年12月10日发给原告的入住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通知原告于2010年12月18日至售楼处办理交房入住手续。2、邮件交寄清单,显示被告于2010年12月11日向原告寄送邮件。3、被告于2010年12月25日发给原告的入住催告书,主要内容为催告原告办理交房入住手续。4、邮件交寄清单,显示被告于2010年12月26日向原告寄送邮件。5、(2014)宝行非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申请人为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被执行人为朱俊华。该案查明原告按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依法对依云花园B块房屋内的房屋实施拆迁,因原告与朱俊华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经原告申请宝山房管局作出裁决,1、拆迁人对被执行人采用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向被执行人提供房屋:宝山区顾北东路XXX弄XXX号XXX室、顾北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及顾北东路XXX弄XXX号XXX室;……。2014年1月24日,本院裁定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拆迁裁决内容第一项予以准许,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被告表示,类似于朱俊华的还有几户,至今还未执行拆迁裁定,故被告用围墙将这些住户的房屋围起来。原告表示,原告从未收到入住通知和入住催告,行政裁定书与本案无关。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款发票,被告提供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入住通知、催告通知及邮寄清单、行政裁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被告于2011年3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提供的入住通知、催告通知及邮寄清单可以证明,被告于2010年12月即通知原告交房,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以未接到被告的交房通知主张被告逾期交房,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不予准许。现被告仍同意向原告交房,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行政裁定书反映,系争小区内尚有部分被拆迁人未搬迁。原告主张小区内有荒地未开发,即主张被告变更小区布局,依据不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变更小区布局违约金,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欣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宝山区顾北路XXX弄XXX号房屋交付给原告王思伟、卞邢瑞、王佳;二、原告王思伟、卞邢瑞、王佳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418元,由原告王思伟、卞邢瑞、王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茅海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