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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民终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阿提等与马维学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提,马维学,帕哈尔旦,胡建林,对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终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提,男,维吾尔族,生于1972年6月1日,初中文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维学,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6日,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唐龙,系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帕哈尔旦,男,维吾尔族,生于1966年9月5日,小学文化。原审被告:胡建林,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30日,初中文化,个体。原审被告:对山,男,哈萨克族,生于1985年03年7日,奇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上诉人阿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奇台县人民法院(2014)奇民一初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阿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阿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邮寄送达费85元,合计155元由上诉人阿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阿 达 力代理审判员 吴鲁 苏旦代理审判员 木耶 赛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阿依木古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