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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杨波与邓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波,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申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杨波,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斌(特别授权),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邓飞,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再审人杨波因与被申请人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铜法民初字第017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杨波申请再审称,(2015)铜法民初字第01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再审人偿还被申请人借款48万元与事实不符。申请再审人于2014年5月11日向被申请人出具了48万元借条后,已于2014年5月15日、8月1日、12月4日偿还了被申请人41万元,由于申请再审人未偿还完毕全部借款未收回借条,以及申请再审人未参加庭审,被申请人未如实向法庭陈述申请再审人已偿还了41万元的事实,法院判决申请再审人偿还被申请人借款48万元,现要求撤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5)铜法民初字第01790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立案再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本案原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5月11日前,杨波多次向邓飞借款。2014年5月11日,杨波与邓飞将多次借款汇总,由杨波出据借款48万元借条给邓飞。杨波于2014年5月15日、8月1日、12月4日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围龙分理处给付邓飞现金33万元、3万元、5万元,共计41万元。本院认为,(2015)铜法民初字第01790号案件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了审理,依法对证据进行了确认,由于案件审理中,申请再审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了判决。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人列出了2014年5月15日、8月1日、12月4日通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围龙分理处给付被申请人邓飞现金33万元、3万元、5万元,共计41万元的证据。因申请再审人提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铜法民初字第01790号案件再审;中止(2015)铜法民初字第01790号案件执行。审判长  兰洪学审判员  蓝海滨审判员  石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