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冬收贩卖毒品一案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6)湘1382刑更3号罪犯梁某某,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1月11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8月7日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转监视居住。2015年10月13日被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2015年11月26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2016年1月22日,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4月14日罪犯梁某某生育一女孩且系哺乳期内,2016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罪犯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日罪犯梁某某由涟源市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2016年4月14日,湖南省涟源市司法局以罪犯梁某某哺乳期满为由,向本院建议对罪犯梁某某收监执行。经查明,2015年4月14日,罪犯梁某某在涟源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女孩,小孩出生后由其抚养,现梁某某已过哺乳期。本院认为,罪犯梁某某已过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刑期未满,应予收监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梁某某收监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