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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寿宝、毛桂枝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支行,杨寿宝,毛桂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新港工业区金融楼B2栋。负责人腾静春,行长。被执行人杨寿宝,男,1957年3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毛桂枝,女,1960年2月21日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支行(下称工行新港支行)与杨寿宝、毛桂枝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3)浦民特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杨寿宝、毛桂枝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39号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12幢1单元701室(房权证号浦初证字第××号),申请人工行新港支行对所得款项在下欠本金363020.95元及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杨寿宝、毛桂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工行新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杨寿宝、毛桂芝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二被执行人名下共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39号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12幢1单元701室房产目前有人居住,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处理;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毛桂枝在中国银行存款45626.87元,并划拨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寿宝、毛桂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17394.08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98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执行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毛桂枝在中国银行存款45626.87元、划拨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寿宝、毛桂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98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民特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宝霞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啸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