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7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金田正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学功、胡正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金田正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正美,苏学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795-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田正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振金,系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正美,女,43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苏学功,男,43岁,汉族,现住址不明。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金田正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学功、胡正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正美、苏学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2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