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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730号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1073房间。法定代表人王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伟伟,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被告孙涛,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钟金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