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郑明进与罗宏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进,罗宏庆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397号原告郑明进。委托代理人王辉,系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宏庆。委托代理人高万春,系酒泉航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进诉被告罗宏庆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郑明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明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明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明进负担审判员 李军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仲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