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民初字第03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胡峰与万陈、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峰,万陈,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3391号原告胡峰。委托代理人赵国际、田若尘,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30号联通大厦16楼。负责人黄伯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育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峰与被告万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53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峰负担。审 判 长  唐铭淮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人民陪审员  吴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 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