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申宗旺、郑爱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申宗旺,郑爱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379号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89号35029房。法定代表人:强红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利佳、沈苏艳,系原告员工。被告:申宗旺,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郑爱宝,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宗旺、郑爱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申宗旺按合同约定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款项31441.63元及利息5700.17元(利息损失从垫付之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8月25日,之后的利息损失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共计37141.80元。被告郑爱宝对被告申宗旺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申宗旺承担,被告郑爱宝对此负共同还款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苏艳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3月21日,杭州联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宗旺、郑爱宝签订《分期购车履约保证合同书》一份,约定:申宗旺因贷款购买比亚迪汽车通过杭州联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办汽车按揭贷款手续,并由杭州联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发生申宗旺未按时归还贷款导致杭州联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申宗旺应向杭州联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垫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郑爱宝作为共同债务人,自愿为申宗旺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3年4月10日,申宗旺与工行朝晖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一份,约定:申宗旺购买比亚迪汽车一辆,透支金额36100元,被告透支后,应自透支次月起于每月25日前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将当期应偿还的透支资金存入卡内,分期还款期数为24期;逾期还款时,工行朝晖支行将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杭州联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亦向工行朝晖支行出具了《共同偿债和保证金质押承诺书》,承诺对申宗旺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债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工行朝晖支行按约发放了透支贷款,但被告申宗旺并未按约定按时归还透支借款。为此原告作为共同偿债人按约向工行朝晖支行履行了担保责任,分别于2014年1月24日为申宗旺垫付8213.15元、2014年6月25日垫付8327.02元、2014年10月24日垫付6575.19元、2015年3月25日垫付8326.27元,合计垫款31441.63元。原告履行了代偿义务后,要求两被告履行偿还责任,但两被告至今未依约履行。另查明,2013年7月4日,杭州联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分期购车履约保证合同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因被告申宗旺未按约向银行支付每期应付款,原告代被告申宗旺向银行支付欠款31441.63元,原告在垫付后有权利依照合同书的约定向被告申宗旺追偿,被告申宗旺未按约支付欠款,还应按合同书约定承担从原告垫付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郑爱宝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当对被告申宗旺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申宗旺、郑爱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31441.6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700.17元(该利息暂算至2015年8月25日,从2015年8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所欠垫付款本金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计付)。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80元,由被告申宗旺、郑爱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