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西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西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669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4914065-4。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玉艳,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孙西英,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延长线俊城浅水湾18-1-102。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西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吴嘉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圣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