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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丛淑玲与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淑玲,王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8号原告:丛淑玲,女,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旭,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淑玲诉被告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淑玲于2016年4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丛淑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本院收取50.00元由原告丛淑玲负担、退还原告丛淑玲1,250.00元。审 判 长  曹春江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