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孙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孙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600号原告孙某,男。法定代理人董某,女。被告孙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孙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