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齐春华与石东卓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石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1民初483号原告:齐某某,男,39岁,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石某某,女,37岁,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齐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2016年4月8日由审判员赵宏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被告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某某诉称:齐某某与石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生女归石某某抚育,齐某某每月支付抚育费550.00元。石某某自离婚后无经济来源,不能抚育孩子,且孩子已到了上学年龄,石某某不让孩子上学,石某某还不让齐某某探视孩子。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归齐某某。石某某辩称:石某某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扶养关系,齐某某不具备带孩子的条件。齐某某现已再婚,女方有一小孩和他们共同生活,现孩子也不愿意随齐某某生活。齐某某称石某某不让孩子上学不属实,因孩子生日小,不够法定上学年龄,下半年就可以送她上学了。齐某某称石某某不让其探视孩子亦不属实,齐某某每次探视孩子石某某都同意,将孩子领回去住几天,也同意。2015年11月开始,双方因孩子抚育费问题发生矛盾,如齐某某按期支付抚育费,同意其探视孩子。经审理查明:齐某某与石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齐菩蕾(2009年10月13日出生)归石某某抚育。现齐某某以石某某没有抚养能力为由,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归齐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调解书。本院认为,子女抚养,应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具体情况。本案中,齐某某与石某某离婚后,齐菩蕾一直随石某某生活,且齐某某现已再婚,女方有一孩子与其共同生活,现改变齐菩蕾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庭审中,齐某某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变更孩子扶养关系后对孩子有利成长的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驳回齐某某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齐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慧(此件2页,共印6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