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孙海华与杨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华,杨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孙海华,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高唐县人和东路***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杨佳,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高唐县和平机械公司职工,住高唐县蓝天花园小区9号楼3单元3楼西户。申请执行人孙海华与被执行人杨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海华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佳涉及案件较多,其所有的高唐县蓝天花园小区9号楼3单元3楼西户房产作了抵押,并且被多次查封。现被执行人杨佳的母亲杨钦英已用自己的工资为被执行人作了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再对其所有的楼房进行拍卖。该案执行标的本金48988.49元及利息(待计算),均未执行,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