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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云先与楚守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先,楚守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先,个体。被执行人楚守运,个体。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坊峡商初字第45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楚守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楚守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楚守运银行存款4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冻结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措施解除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世平审 判 员  于志明人民陪审员  赵学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辛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