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诉白显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白显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字第33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朝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宗竹,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敖洁,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白显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显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希望以其他方式解决此纠纷,故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庆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