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夏某与被上诉人顾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3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男,1983年3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亚,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女,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步平平,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4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某于2016年4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夏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夏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钰代理审判员 相媛媛代理审判员 徐聪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