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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民初1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山市华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辛化龙、麻积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华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辛化龙,麻积富,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1004-1号原告:黄山市华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李建宁,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华勇,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化龙,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麻积富,男,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江永利,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华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辛化龙、麻积富、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原告黄山市华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6)皖1021民初100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辛化龙、麻积富、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黄山市华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辛化龙、麻积富、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华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辛化龙、麻积富、黄山市徽州中亚建筑安装古典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芳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甜(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