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与被告周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周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681民初241号原告王艳,女。委托代理人毕军,律师。被告周佩,男。原告王艳与被告周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剑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的委托代理人毕军、被告周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艳诉称,2013年7月18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7000元整,并于当天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67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佩答辩称,原告所说是事实。根据原告的诉请,本案所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借款是否事实,借款本金是多少,被告是否应该偿还。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2、借条、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流水报表,证明被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原告借款26.7万元,原告已将借条中约定的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给了被告。被告周佩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周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为此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王艳丈夫与被告周佩是表兄弟关系。被告周佩因生意需要向原告王艳借款。2012年4月12日、12月10日,原告王艳将借款通过丈夫的姐姐毕小荣的账户转给被告周佩的妻子程爱琴账户,由被告周佩出具借条。2013年7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周佩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艳人民币贰拾陆万柒仟元整。具借人周佩2013、7、18”。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周佩催收,被告均未能还清借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1、偿还借款本金267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佩向原告王艳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原、被告双方应依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周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艳借款计人民币26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5元,财产保全费1855元,合计人民币7160元,由被告周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剑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