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报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报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210-1号原告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莱蒙都会商业街5-238号。法定代表人罗文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晨,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琰,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报国。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报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报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宋晓娜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