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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黎青松、黄霞与湖南融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青松,黄霞,湖南融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760号申请执行人黎青松,申请执行人黄霞,被执行人湖南融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克浪,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黎青松、黄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融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5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黎青松、黄霞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融源置业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融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60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融源置业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296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