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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1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万小燕与谭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小燕,谭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1667号原告万小燕,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谭钢,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万小燕、谭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小燕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谭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小燕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小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万小燕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昌英审 判 员  刘小林代理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冉云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