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1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万小燕与谭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小燕,谭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1667号原告万小燕,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谭钢,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万小燕、谭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小燕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谭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小燕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小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万小燕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昌英审 判 员 刘小林代理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冉云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