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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杜春富与王显利、周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春富,王显利,周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273-2号申请执行人杜春富。被执行人王显利。被执行人周玉琴。关于申请执行人杜春富与被执行人王显利、周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显利、周玉琴银行存款18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