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2民初466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兰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自由恋爱结婚,双方婚后共生育两个女儿,长女李蕾现已成年,次女李梦现年16岁,婚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起初原告看在两个孩子年幼,一忍再忍,现孩子已长大成人,原告对被告的行为无法再继续容忍,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次女李梦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很好,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举行结婚仪式,未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长女李蕾,××××年××月××日生育次女李梦。原告主张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彼此之间互不信任,无和好可能,自2016年1月至今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就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被告主张原、被告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的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前感情较好,结婚多年且生育两个女儿,婚后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原告起诉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应珍视多年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即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兰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元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