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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梁祥冬与江水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民初304号原告:梁某甲。被告:江某。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甲及被告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甲诉称:原告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母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年××月份摆结婚酒,于××××年××月××日到茂名市茂南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分别在××××年××月××日和××××年××月××日生下大女儿梁某乙和小女儿梁某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十天,被告更因为原旧瓦房漏水问题与原告争吵,把结婚照打破,并向原告提出要求离婚。后经其父母和介绍人劝说,被告才同意和好。自此以后,我与被告更是过着三日一小吵,七日一大闹的生活。最令我担忧的是被告曾多次扬言要毒害我全家及两女儿。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与被告都是过着牛郎织女般的生活,我们基本没有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基本都是在争吵和担忧中度过。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我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家庭和家庭的所有开支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小过问本人情况,偶尔归家对我和家人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没有信任的夫妻生活,我曾于2015年2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的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事实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为被告性格暴躁,没有夫妻之间的信任、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己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大女儿梁某乙和小女儿梁某丙一直与原告父母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父母携带,鉴于被告这种暴躁及偏激的性格,更因被告曾多次扬言要毒害原告全家及两女儿。出于对两女儿的人身安全,及为有利两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父母携带,原告抚养为宜。被告自判决之日起每个月支付壹仟元抚养费,至两女儿均满十八岁止。被告可随时探望两女儿,但未经原告允许,不能随意带两女儿外出,违者应负相应法律责任。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原、被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两女儿共同所有。建房时所欠下的债务:江某甲(被告父亲)陆万元;梁某戊(原告兄长)叁万元。建房所欠债务应依法平均分割,由于分居多年,其它不知名债务应各自负责。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两女儿,大女儿梁某乙和小女儿梁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壹仟元抚养费,支付至两女儿均满十八周岁止;三、位于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海南塘村房屋(建筑用地一百零玖平方米,东至:梁大基基础6.2米;南至:梁某戊屋1米;西至:空地;北至:梁道庆屋3米;二层,价值约为:壹拾陆万元)所有权归两女儿共同所有。原、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拥有;四、建房所欠债务(欠江某甲:陆万元;梁某戊:叁万元)依法平均分割;五、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被告江某辩称:原告所说的不属实。原告称我恐吓其家人、与他家人吵架、对他家人冷漠,我承认我有说过这些话,但是这是在原告出轨的情况下说的,他在我怀着二女儿的时候即2010年就出轨了。2011年农历10月25日当日是他生日,我让其到深圳过生日他不肯,于是我想给他个惊喜,但是却发现他与其他女人在一起了。现在小女儿已经五岁了,但是原告与那名女子还一直藕断丝连。原告说我对他不关心,但我给他打电话他却回复说没有话跟我说。每次我回来,想跟他聊天,他只会沉默。他说与那名女子已经分开了,但是那名女子在去年7月份的时候找到我母亲跟我母亲说这是年轻人的事情,让他们别管。原告称我对女儿不好,但是2010年开始,家里的费用都是由我出的。结婚时原告的前女友打过电话给他,××××年××月××日,我拿着原告的信息玩游戏却收到别人的手机短信,短信中称“老公,元旦快乐”,那时我们才刚结婚不久。出事之后我一直没出声,直到2012年实在包不住了,有时想到女儿,觉得忍一忍就过了。我父亲和弟弟曾劝过我为了家庭不要离婚,但是原告还一直跟那名女子有联系。每个人的容忍都是由限度的,我觉得很委屈。就像我父亲借钱给我们建房,但原告却称要不是我父亲借钱给我们建房就不会有这些事情发生。我父亲到中山的时候曾跟原告说他再这样下去就连畜生都不如,原告回去就跟其家人说我父亲侮辱他。原告请求女儿判给他我甚至不能去看,但是试问原告对两个女儿做过什么?我不同意离婚,我想看着两个女儿成长。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江某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按农村习俗摆酒结婚,××××年××月××日在茂名市茂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丙。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问题产生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致成纠纷。庭审中,被告称原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的关系,但仍希望通过加强沟通,与原告和好。原告回应称只是一夜情,并不存在第三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相互尊重、信任,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事务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的家庭。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实属不易,双方应珍惜彼此的感情。原、被告的女儿年龄尚幼,非常需要父母的照顾与关爱,双方均有义务为女儿提供一个有利于其生活、成长的家庭环境。原告自认与其他女性发生过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应自我反省并予以纠正。被告对于原告的出轨行为仍能表示谅解,原告对此更应予珍惜。只要双方能够理性面对婚姻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矛盾,相互尊重和理解,加强交流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江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梁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斌人民陪审员 杨 靖人民陪审员 黄 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