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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满意与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光彩城分公司、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意,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光彩城分公司,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国市万商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1106号原告:张满意。被告: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光彩城分公司,住宁国市宁阳西路118号建材市场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881000051920。负责人:吴长权,职务不详。被告: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830513134。法定代表人:邵亚仙,职务不详。被告:宁国市万商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宁国市白云路光彩城1#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满意诉被告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光彩城分公司、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国市万商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满意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光彩城分公司、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国市万商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满意撤回对被告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光彩城分公司、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国市万商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满意负担。审 判 长  余明霞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