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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仁水与项光旺、周刘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水,项光旺,周刘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671号原告:王仁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善才,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光旺。被告:周刘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水与被告项光旺、周刘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仁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仁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王仁水负担。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