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洞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肖丽永与高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丽永,高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洞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肖丽永。被执行人高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2013)洞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洞执字第5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刘煊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