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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凤根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杨凤根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特17号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陈迪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晶晶,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凤根。委托代理人谢晋,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劳人仲案字(2016)第41号终局裁决,以杨凤根为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该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杨凤根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因此,鉴于杨凤根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先行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对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杨凤根请求的异议,可在另案诉讼中一并主张。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翊雯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