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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学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学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503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巍,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生,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职工,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张学国,男,汉族,1969年7月9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学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立民审 判 员  安 巍代理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关格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