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1998号原告:柴某某,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柴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余款75元本院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振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