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执字第0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潘慧娟与丁爱平、冯素文、张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慧娟,丁爱平,冯素文,张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坛执字第02172号申请执行人潘慧娟。被执行人丁爱平。被执行人冯素文。被执行人张勋。潘慧娟与丁爱平、冯素文、张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坛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丁爱平、冯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利息16667元,合计人民币116667元。二、被告张勋对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丁爱平、冯素文、张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潘慧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丁爱平、冯素文、张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要求其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爱平、冯素文、张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丁爱平、冯素文、张勋目前无银行存款记载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丁爱平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坛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人民币15800元、划拨被执行人张勋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坛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人民币31800元。被执行人丁爱平在本院有其他执行案件,经参与分配,给付申请执行人潘慧娟7957元,合计被执行人张勋的公积金存款,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39757元。2015年12月14日,潘慧娟与张勋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张勋每月给付潘慧娟人民币3000元,直至还清所有款项为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坛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莘 祥代理审判员 孟繁旭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