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03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郑金婵与郑祖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婵,郑祖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3166号原告:郑金婵。委托代理人:夏加良,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祖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婵诉被告郑祖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婵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金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郑金婵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