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社友与王怀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社友,王怀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1133号原告王社友,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五敬,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王社友之子。被告王怀军,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清丰县。原告王社友诉被告王怀军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社友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