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秀诉被告雷久华、胡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秀,雷久华,胡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369号原告刘春秀,女,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雷久华,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胡莉,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秀与被告雷久华、胡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春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刘春秀负担。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周湘荣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