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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秀诉被告雷久华、胡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秀,雷久华,胡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369号原告刘春秀,女,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雷久华,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胡莉,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秀与被告雷久华、胡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春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刘春秀负担。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周湘荣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