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民终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苏继平与广西农垦国有九曲湾农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继平,广西农垦国有九曲湾农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终6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继平,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郑武贵,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孔文,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农垦国有九曲湾农场,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九曲湾农场场部*号。法定代表人:黄江山,该农场场长。委托代理人:黄有雄,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秋萍,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苏继平与被上诉人广西农垦国有九曲湾农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一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继平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继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继平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苏继平负担50元,余款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苏继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玉梅审判员 高翔宇审判员 刘 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