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黄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特11号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雪建、闫立华,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黄晶。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利租赁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晶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军华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仲利租赁公司与武汉华威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向华威公司出租机器设备。武汉华威建筑桩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威桩工公司)、蔡迎艳、李成武、蔡莉同时向仲利租赁公司出具《保证书》,为华威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4年1月27日,黄晶与仲利租赁公司签订《抵押协议》一份,约定黄晶以自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下牯牛洲二村162号园丁苑10栋3单元5楼1号房屋为华威公司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仲利公司向本院提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华威公司、华威桩工公司、蔡迎艳、李成武、蔡莉承担支付租金及违约金责任。仲利租赁公司该案中未向黄晶主张房屋抵押担保责任。本院审理后,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判令五被告支付仲利公司租金1327300元及违约金。因被告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该案件正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黄晶认为,上述民事判决没有生效,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待确认,仲利租赁公司提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程序应予终结。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尚未生效,黄晶担保责任涉及的主债务范围未得到确认,黄晶与仲利租赁公司之间尚存在民事权益争议,故仲利租赁公司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程序应予终结。仲利租赁公司可另行向黄晶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军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毅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