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静伟与金纯磊,金纯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梁立华,袁久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伟,金纯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9号申请人王静伟。被执行人金纯磊,金纯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梁立华,袁久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2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823执19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