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陶群与重庆瀚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群,重庆瀚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411号原告陶群,女,生于1968年12月8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冲,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瀚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四村20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5707369J。法定代表人向华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家明,重庆悦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马慧,重庆悦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原告陶群与被告重庆瀚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群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瀚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群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群撤回对被告重庆瀚春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陶群承担。代理审判员 凡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