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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与翁英俤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翁英俤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771号原告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东坡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71942728B。负责人余朝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文楷。委托代理人刘庆鸿,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英俤,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翁英俤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琴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永虹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