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慧思与陈光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申26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慧思,陈光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慧思,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李小红,广东法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正,广东法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光乔,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再审申请人陈慧思因与被申请人陈光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慧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谢 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