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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慧思与陈光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申26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慧思,陈光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慧思,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李小红,广东法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正,广东法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光乔,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再审申请人陈慧思因与被申请人陈光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慧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谢 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