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1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2民初467号原告黄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其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请求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粟春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伟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