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甘学崇与陆海光、黄晓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学崇,陆海光,黄晓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甘学崇,男,1982年9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告陆海光,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委托代理人甘致强,广西广崇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容,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原告甘学崇诉被告陆海光、黄晓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原告甘学崇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学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学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甘学崇负担。审 判 长 刘军文代理审判员 黄红才人民陪审员 陈济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