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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周乐兵与马荀、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乐兵,马荀,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888号申请执行人:周乐兵被执行人:马荀被执行人:刘军周乐兵与马荀、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旌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乐兵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3904元。执行过程中,双方约定:刘军向申请人支付72000元,其余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刘军在2016年3月17日支付10000元,余款62000元,从2016年起,每年3月20日前支付6000元,并直接汇人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直到付清为止。如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旌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丹 微信公众号“”